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8年度易字第1554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揚名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8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應更正為「謝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顯係「謝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謝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