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827號聲請人 江緊 相對人 林素琴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4年度司票字第182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1年4月5日│100,000元│101年4月15日│101年4月15日│CH692728││├──┼───────────┼─────────┼───────────┼───────────┼────────┼──┤│002│101年4月5日│100,000元│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15日│CH692729││├──┼───────────┼─────────┼───────────┼───────────┼────────┼──┤│003│101年4月5日│100,000元│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CH692730││├──┼───────────┼─────────┼───────────┼───────────┼────────┼──┤│004│101年4月5日│100,000元│101年7月15日│101年7月15日│CH692731││├──┼───────────┼─────────┼───────────┼───────────┼────────┼──┤│005│101年4月5日│100,000元│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15日│CH692732││├──┼───────────┼─────────┼───────────┼───────────┼────────┼──┤│006│101年4月5日│100,000元│101年9月15日│101年9月15日│CH692733││├──┼───────────┼─────────┼───────────┼───────────┼────────┼──┤│007│101年4月5日│100,000元│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CH692734││├──┼───────────┼─────────┼───────────┼───────────┼────────┼──┤│008│101年4月5日│100,000元│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CH692736││├──┼───────────┼─────────┼───────────┼───────────┼────────┼──┤│009│101年4月5日│100,000元│101年12月15日│101年12月15日│CH692737││├──┼───────────┼─────────┼───────────┼───────────┼────────┼──┤│010│101年4月5日│100,000元│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CH692738││├──┼───────────┼─────────┼───────────┼───────────┼────────┼──┤│011│101年4月5日│100,000元│102年2月15日│102年2月15日│CH692739││├──┼───────────┼─────────┼───────────┼───────────┼────────┼──┤│012│101年4月5日│100,000元│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5日│CH692740││├──┼───────────┼─────────┼───────────┼───────────┼────────┼──┤│013│101年4月5日│80,000元│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5日│CH692741││└──┴───────────┴─────────┴───────────┴───────────┴────────┴──┘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