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6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許可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7號原告 林粮壹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人 李桃生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年度裁字第144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亦有各該裁定附卷可證。
三、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後,逾期仍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