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 石千鈺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2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
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正本於113年5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正本、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69至71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佐(本院卷第107至115頁),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翁偉玲
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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