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蔡思慧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8萬7,418元(如附表所示本金加計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9,83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萬9,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