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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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蔡思慧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8萬7,418元(如附表所示本金加計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9,83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萬9,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