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61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少芬 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郭添財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