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53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告 邱毓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中市○○區○○里○○鄰○○路○段○○○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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