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第五五三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崑山
送達代收人蘇即債權人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能啟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裁全宿字第二九三二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依前揭規定,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