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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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16號原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維德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複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原告承當訴訟人 林永鍾 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律師被告 謝博志 訴訟代理人 謝張素卿 被告 王玉蘭 被告 闕智誠 被告 闕淑潔 被告 闕智盛 被告 陳建發 兼訴訟代理人 陳茂松 被告 林琦芬 被告黃幼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 宋慶隆 訴訟代理人 蔡韶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有處分權或現占有之臺北市○○區○○街○○號後段、18號、22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登記坐落基地均為臺北市○○區○○段2小段369地號土地,惟實際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臺北市○○區○○段2小段374之1、378、37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等規定,訴請被告等遷出建物、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被告等辯稱:其等建物對所坐落之基地設有地上權,惟因該基地嗣後辦理分割時,未將其上地上權轉載於嗣後分割出之新地號而造成不符之情形。經查,被告闕智盛於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之100年度訴字第796號土地登記事務之行政訴訟事件中,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追加訴之聲明請求將系爭建物之地上權登記轉載於正確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上,有前揭行政訴訟事件之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審理卷㈢第281至282頁),考諸本件被告等是否無權占有,繫於該行政訴訟事件關於地上權登記地號是否准予變更之判決結果,而該行政訴訟事件尚未審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6月25日院 貞月 股100訴00
796字第1010009552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審理卷㈢第341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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