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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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鍾秋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拾貳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10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薛慶順 邀債務人為附卡持有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而依信用卡契約條款第3條,正、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