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35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