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45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丙○○
樓聲請人乙○○
樓聲請人戊○○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甲○○、丙○○、乙○○、戊○○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應填具所有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
二、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第一順位繼承人子輩 陳錩光陳森霖陳煜 現之除戶戶籍謄本。第一順位繼承人 孫輩 陳伯明 、陳百慶、 陳詠貞 之戶籍謄本)
三、聲請狀上應蓋有所有聲請人之印鑑章(須與所附印鑑證明之印文相符)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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