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 陳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1屆109年度第1次董事會會議於民國109年9月13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經基隆市政府於45年10月27日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冊第4頁第46號),該財團法人第11屆董事會會議於109年9月13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法人登記證書、第11屆109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記錄、出席簽到單等件影本為憑,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未違背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無抵觸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亭如附表(109年度法字第34號):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條次修正後條文原章程條文第七條董事採任期制,均為無給職,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如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為出缺,由候補董事遞補。㈠喪失或暫停本法人之教會會籍者。㈡患病至不能視事者。㈢觸犯法律被判刑或宣告被禁治產確定者。㈣逝世。㈤自動請辭,經董事會同意者。董事採任期制,均為無給職,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缺,由候補董事遞補。㈠喪失或暫停本法人之教會會籍者。㈡患病至不能視事者。㈢觸犯法律被判刑或宣告被禁治產確定者。㈣逝世。㈤自動請辭,經董事會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