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許雅雯 被告 邱翎瑄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花簡字第24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許雅雯於本院108年度花簡字第245號被告邱翎瑄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許芳瑜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