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林月英 相對人 潘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花原簡字第222號案件移付108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16號調解(108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22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書記官洪美雪調解委員鍾文欽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月英相對人潘建龍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参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林月英相對人潘建龍調解委員鍾文欽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洪美雪司法事務官程志賓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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