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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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高游淑慧
高苡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被告 方昌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