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