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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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對人 王崇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王崇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王崇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市○○路○○○號,失蹤日期為民國103年5月14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明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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