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