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
原   告 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一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 律師
被   告 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霞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夏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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