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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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0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0577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昭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王煥宇即王昱晟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等,惟未據債權人查報應向其為執行行為之第三人,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本件債務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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