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5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如本院選任其建議之律師為清算人,是否願墊付清算人之報酬。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經本院認定本件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拒絕本件聲請,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