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政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億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開謀 相對人即債務人蔡開謀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白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參拾參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陸角,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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