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告 徐寶玉
陳玉蘭 李冠論 李冠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 律師被告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安寧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山 律師被告冠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賢士 被告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耀德 被告 黃得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松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2日宣判,茲因兩造 陳明 已就和解金額達成合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