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62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許文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7,8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7,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5,607元(計算式:317,807+7,800=325,6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1萬7,807元)

1

利息

31萬7,807元

113年5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93/365)

9.03%

7,312.09元

2

違約金

31萬7,807元

113年6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62/365)

0.903%

487.47元

小計

7,799.56元

合計

32萬5,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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