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62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許文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7,8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7,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5,607元(計算式:317,807+7,800=325,6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1萬7,807元)
1
利息
31萬7,807元
113年5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93/365)
9.03%
7,312.09元
2
違約金
31萬7,807元
113年6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62/365)
0.903%
487.47元
小計
7,799.56元
合計
32萬5,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