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九號原告 楊麗香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
徐念懷 律師被告 黃嘉源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複代理人 張靖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複代理人張靖雅律師」,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