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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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22號聲請人祥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莉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係「」祥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抑或「齊」祥塑膠企業有限公司請 陳明之 。(聲請狀手寫與所蓋印章不符。)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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