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耀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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