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啟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家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3紙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