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共同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期徒刑貳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3月3日│96年8月6日│96年4月28日1時18分│96年5月25日│││││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署│署│署│││││││││├──┼──────────┼──────────┼──────────┼──────────┤│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7203號│96年度偵字第20573號│96年度毒偵字第4132號│96年度偵字第2317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1566號│96年度審易字第564號│96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96年度審易字第703號││事├──┼──────────┼──────────┼──────────┼──────────┤│實│判決│96年8月13日│97年1月22日│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28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1566號│96年度審易字第564號│96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96年度審易字第703號││判├──┼──────────┼──────────┼──────────┼──────────┤│決│確定│96年9月12日│97年2月25日│96年12月31日│97年1月28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