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19號原 告 陳明龍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林美貞 給付票款,而未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