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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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19號
原   告  陳明龍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林美貞 給付票款,而未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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