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陳重光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所為106年度聲字第176號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陳淑卿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