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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