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4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93,20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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