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 彭義賢 即將軍美食舖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告 林發來
林柏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林發來、林柏良等人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判決及電話紀錄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