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國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63號,執行案號:109年度執字第2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國順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若於前數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數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定其應執行刑。而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2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至6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其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附表編號4、5所示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18號刑事判決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應以附表編號4、5所示判決確定之日即107年10月9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在該確定日期後所犯之罪,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合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
時間(108年9月15日)、附表編號8所示竊盜罪之犯罪時間(107年11月19日)均係在附表編號4、5所示刑事判決確定日之後,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查,不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另附表編號1至3、6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雖均在附表編號4、5所示判決確定前,然上開各罪前已經本院10
8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亦不得再就此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15年,共4罪│有期徒刑7年6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05/26│106/05/27│106/05/30││││106/06/11│106/06/02││││106/06/12│106/06/22││││106/06/22││├────────┼───────────┴───────────┴───────────┤│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9946號、第32566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9/18│107/09/18│107/09/1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4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4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44號││判決├────┼───────────┼───────────┼───────────┤││判決│108/09/19│108/09/19│108/09/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410號│││2.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前經本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應予更│││正)以108年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集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02/21│107/02/21至107/02/22│106/09/24│├────────┼───────────┼───────────┼───────────┤│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624號│第624號│第976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1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1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7/30│107/07/30│107/10/17│├───┼────┼───────────┼───────────┼───────────┤││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1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1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判決├────┼───────────┼───────────┼───────────┤││判決│107/10/09│107/10/09│107/11/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否││金之案件││││├────────┼───────────┴───────────┴───────────┤│備註│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410號│││2.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前經本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應予更│││正)以108年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編號│7│8│(以下無)│├────────┼───────────┼───────────┼───────────┤│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09/15│107/11/19││├────────┼───────────┼───────────┼───────────┤│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713號│第108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21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01/21│109/03/12││├───┼────┼───────────┼───────────┼───────────┤││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21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50號│││判決├────┼───────────┼───────────┼───────────┤││判決│109/03/02│109/04/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97號│23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