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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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3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號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64,944元。該裁定已於97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謝明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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