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告冠銓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1上列當事人與金益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80,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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