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90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 陳宥妤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90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3月18日下午3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
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
費明細月結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