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樺 即古早麵鵝肉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秀敏 因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2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下同)7萬2,100元本息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8萬1,820元(計算式:35萬3,920元-7萬2,
100=28萬1,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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