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59號聲請人 林逢春 相對人 蘇夢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25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6年8月15日│30,000元│96年8月15日│96年8月15日│WG0000000││├──┼───────┼─────────┼───────┼──────────┼────────┼──┤│002│96年9月15日│30,000元│96年9月15日│96年9月15日│WG0000000││├──┼───────┼─────────┼───────┼──────────┼────────┼──┤│003│96年10月15日│30,000元│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WG0000000││├──┼───────┼─────────┼───────┼──────────┼────────┼──┤│004│96年11月15日│30,000元│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15日│WG0000000││├──┼───────┼─────────┼───────┼──────────┼────────┼──┤│005│96年12月15日│30,000元│96年12月15日│96年12月15日│WG0000000││├──┼───────┼─────────┼───────┼──────────┼────────┼──┤│006│96年1月15日│30,000元│97年1月15日│97年1月15日│WG0000000││├──┼───────┼─────────┼───────┼──────────┼────────┼──┤│007│96年2月15日│30,000元│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WG0000000││├──┼───────┼─────────┼───────┼──────────┼────────┼──┤│008│97年3月15日│30,000元│97年3月15日│97年3月15日│WG0000000││├──┼───────┼─────────┼───────┼──────────┼────────┼──┤│009│97年4月15日│30,000元│97年4月15日│97年4月15日│WG0000000││├──┼───────┼─────────┼───────┼──────────┼────────┼──┤│010│97年5月15日│30,000元│97年5月15日│97年5月15日│WG0000000││├──┼───────┼─────────┼───────┼──────────┼────────┼──┤│011│97年6月15日│30,000元│97年6月15日│97年6月15日│WG0000000││├──┼───────┼─────────┼───────┼──────────┼────────┼──┤│012│97年7月15日│30,000元│97年7月15日│97年7月15日│WG0000000││├──┼───────┼─────────┼───────┼──────────┼────────┼──┤│013│97年8月15日│30,000元│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