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68號
原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被 告 謝周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
9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之違約金應更正為「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
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主文欄第二項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