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266號
原 告 黃金珠
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
被 告 胡楊惠琴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5日上午11時1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