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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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洪榮家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