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94號、94年度執字第7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致未能執行判處之刑罰,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送達證書五紙,及司法警察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三份附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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