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3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為警查獲後,亦配合警方搜索,犯後態度良好,且被告查獲遭羈押迄今已快七月,被告尚有年邁母親,其日前因車禍經急救後,始挽回一命,目前急需被告返家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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