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健宏輔佐人即被告之母鄧陳阿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內所示部分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內所示部分,顯係出於誤寫,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胡佩芬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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