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0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柏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081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33,851元│民國108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46│││││││├──┼─────────┼─────────┼──────┼────────┤│002│26,073元│民國108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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