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確認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經分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並據以聲請訴訟救助,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在卷足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梁宏哲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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