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7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52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